1.概况

1.1 Steinemann CVS 是 ConVacc AG 设计和生产的系统的品牌名称。


1.2 在收到供货方接受订单的书面确认(订单确认)后,合同即告订立。未规定接受期限的报价不具约束力。


1.3 本交货条件如在报价或订单确认中声明适用,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买方的不同条件只有在供货方书面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有效。


1.4 合同双方的所有协议和法律相关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。

1.5 如果本交货条件中的任何条款被证明全部或部分无效,合同双方应以尽可能接近预期法律和经济效果的新条款取代该条款。

2.交付和服务范围

供货方的供货和服务在订单确认书(包括任何附件)中明确列出。供货方有权在不导致价格上涨的前提下进行改进。

3.图纸和技术文件

3.1 除非另有约定,小册子和产品目录不具有约束力。技术文件中的规格只有在明确保证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。

3.2 每一方保留对提供给另一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利。接收方承认这些权利,未经事先书面授权,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这些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,也不得将其用于提供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。

4.目的地国的法规和保护装置

4.1 采购商最迟必须在下订单时将所有与执行、操作、健康和事故预防有关的规定和标 准通知供货商。

4.2 除非另有约定,交付的货物和服务应符合根据第 4.1 条通知供货方的买方营业 地的规定和标准。只有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,才能提供额外或不同的保护装置。

5.价格

5.1 除非另有约定,所有价格均为出厂净价,不含包装,以可自由支配的瑞士法郎计 算,不含任何扣减。所有附带费用(如运费、保险费、出口、过境、进口许可证、公证)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、关税、手续费和海关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,或在买方有责任支付的情况下由供货方偿还。


5.2 从报价之日到合同履行期间,如果工资水平或材料价格发生变化,供方保留调 整价格的权利。在下列情况下,也应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

  • 由于第 8.3 条列出的原因,交货期随后被延长,或
  • 约定交付或服务的类型或范围发生变化,或
  • 由于采购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整,导致材料或设计变更。

6.付款条件

6.1 买方必须按照约定条款在供货方所在地付款,不得扣除折扣、费用、税款、关税、手续费、 海关费用或类似费用。除非另有约定,应按以下方式支付价款:

  • 三分之一作为预付款,在收到订单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、
  • 约定交货期三分之二后为三分之一、
  • 余款在通知准备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清。
    如果同意用汇票付款,贴现费、印花税和托收费由买方承担。


6.2 即使由于非供货方原因造成运输、交货、装配、试运行或验收延迟或无法进行,或者缺 少无关紧要的部件或需要返工但并不妨碍交付货物的使用,也必须遵守付款期限。

6.3 如果未按规定提供预付款或约定的担保,供货方可以维持或撤销合同,并在这两种情 况下要求赔偿损失。如果买方拖欠任何进一步付款或供货方有理由担心买方不付款,供货方可以暂停履约、暂缓交货或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。


6.4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付款,则应在没有催款通知的情况下,按供货方所在地的惯常利率支付从到期日起的利息,但至少应高于瑞士国家银行贴现率 4%。买方保留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。

7.保留所有权

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,供货方保留所有交付货物的所有权。采购商应协助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供货商的财产权,并自费为交付的货物在保留期内购买防盗、防火、防水和其他风险的保险。

8.交货期

8.1 交货期从合同签订、获得所有官方许可、付款、提供担保和解决技术问题后开始。如果发货准备通知在到期前发出,则交货期结束。


8.2 按期交货的前提是买方履行合同义务。


8.3 在下列情况下,交货期应予延长
a) 未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,或后来进行了修改;
b) 供应商无法控制的障碍(如流行病、动员、战争、动乱、重大故障、事故、劳资纠纷、 原材料供应延误、政府行为、自然事件);
c) 买方或第三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,尤其是付款。


8.4 买方可要求延期违约金,每满一周最高为 0.5%,但不超过延期部分合同价的 5%。延误的前两周不享有此权利。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额外宽限期内交货,采购方可以拒绝接受延迟部分或撤销合同。


8.5 如果约定的是固定日期而不是交货期,则该日期视为交货期的最后一天。


8.6 除此处列出的权利外,采购商不享有其他因延迟而产生的权利,但供应商严重疏 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除外。

9.包装

除非另有约定,包装费通常包含在价格中。不可退还的包装单独收费。可退回包装必须支付运费。

10.利益和风险的转移

10.1 利益和风险最迟在发货时转移给买方。


10.2 如果应采购商要求或由于供应商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发货,则风险在原定发 货时间转移。

11.装运、运输和保险

11.1 有关装运、运输和保险的特殊要求必须及时通知。如果运输费用未包含在价格中,则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。运输损坏索赔必须向承运人提出。


11.2 如果价格中未包含保险,则保险责任由买方承担。

12.交货和服务的检查

12.1 供货方将在发货前按惯例对交货进行检验。进一步的测试必须由买方特别同意并支付费用。


12.2 买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付货物进行检查,并书面通知缺陷情况。否则,货物视为已被接受。


12.3 供货方应尽快纠正已正式通知的缺陷。


12.4 货物出厂、无正当理由拒收或买方使用时也视为验收。


12.5 除第 13 条明确规定的索赔要求外,买方无其他索赔要求。

13.保证、缺陷责任

13.1 保修期:12 个月,或在连续运行的情况下 6 个月,从发货出厂时算起,或从验收/组装(如有约定)时算起。更换/维修部件的保修期可延长。


13.2 供应商应根据书面请求,修理或更换因材料不佳、设计或工艺缺陷造成的瑕疵部件。


13.3 保证属性仅指明确指定的属性。如果不符合要求,买方可以要求维修或降价,或者在使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撤出。


13.4 不适用情况:磨损、维护不当、使用不当、操作材料不合适、腐蚀、非供货方施工或装配。


13.5 分包商:仅在其自身义务范围内提供担保。


13.6 除 13.1-13.5 中规定的权利外,买方不享有其他权利。


13.7 供应商仅对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情况下的疏忽建议承担责任。

14.不履约、履约缺陷

如果供应商无理拖延或执行不力,采购方可设定一个宽限期,如果宽限期未到,则可撤回合同。损失索赔以合同价值的 10% 为限。

15.供应商取消合同

如果意外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交货义务或导致无法执行,供货方可以取消合同。在这种情况下,买方不得要求赔偿损失。

16.责任限制

除明确说明的情况外,买方不得提出其他要求。除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外,生产损失、利润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等间接损失尤其不在索赔之列。

17.供应商的追索权

如果由于采购商或其辅助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导致供货商承担责任,供货商可向采购商追索。

18.管辖权、适用法律、履行地

18.1 管辖权在供货方所在地,但供货方也可在买方所在地提起诉讼。


18.2 不适用 1980 年 4 月 11 日的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。


18.3 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。


18.4 履约地点为供货方的营业地。

01.01.2016, ConVacc AG, CH-9230 Flawil, Schweiz